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镁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我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げ亢桶踩喙茏芫值炔棵叛芯恐贫恕睹疽绷镀笠底既牍婀芾碓菪邪旆ā?。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镁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六份)报送我部。
联 系 人:原材料工业司 黄瑜
电 话: 010-68205580(含传真)
邮编:100804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镁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镁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镁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的镁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镁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镁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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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稀蹲既胩跫分杏泄毓娑ǖ囊?;
?。ㄋ模┢笠得疽绷督ㄉ柘钅苛⑾钌昵?、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ぱ槭?、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ㄎ澹┢笠挡坏么嬗小恫到峁沟髡柯肌泛汀队猩鹗舨档髡驼裥斯婊分泄娑ㄓμ蕴穆浜蠊ひ?、技术、装备及产品;
?。┌踩跫嫌泄乇曜?、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